【2017生物多樣性特報】生物多樣性主流化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三屆締約方大會

【2017生物多樣性特報】

生物多樣性主流化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三屆締約方大會

文.圖/李玲玲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除非我們改變生活的方式以阻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否則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將會永遠改變我們的生活方式。」這是墨西哥總統恩里克•潘尼亞•尼托(Enrique Peña Nieto)於2016年12月在該國坎昆市舉辦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三屆締約方大會上致詞中的一段話。這段話精準地點出此次會議與《生物多樣性公約》整體工作的重點:「將生物多樣性主流化以維護人類福祉(Mainstreaming Biodiversity for Well-Bing)」。

何謂生物多樣性主流化

所謂的主流化(mainstreaming)就是指納入(inclusion)、整合(integration)及內化(internalization)。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定義,生物多樣性主流化是指基於瞭解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福祉的關鍵角色,逐步將保育與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服務納入國際、國家及地方各部門發展政策、策略、預算、法規、方案、計畫及行動的過程。簡而言之,就是讓施政措施採取「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做法。

《生物多樣性公約》之所以推動主流化,原因在於生物多樣性與其所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包含供應、支援、調節、文化等服務,圖一),在維護與提升人類福祉、減貧、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及永續發展上,都扮演關鍵的角色,而政府各部門的施政與措施固然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產生正面的影響,卻也可能對生物多樣性造成負面的衝擊。

傳統上,生物多樣性被視為環境部門的工作,例如:設立保護區以保育生態系及其內的物種與基因。然而, 其他部門的開發利用,例如:建設部門改變土地利用方式、闢建道路,農業用的肥料或農藥流入保護區的溪流湖泊,導致優養化或污染等,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保護區內的物種組成與生態系統的功能。因此,其他部門的政策與行動如果能將生物多樣性納入整體規劃,就可避免或減低其對生物多樣性的負面衝擊。這或許對其他部門不一定有立即、直接的好處,但對維護、改善環境品質和生態系統的生產力及保障可持續發展顯然有正面的幫助。其他部門的施政規劃如果不將生物多樣性納入考量,單靠一個環境部門,就算再努力,也難免生物多樣性的喪失,而且勢必影響人類的生活與福祉。

坎昆宣言

當然,生物多樣性主流化並非易事,因為它涉及大家對生物多樣性的認知、心態、觀念及價值判斷。就行政體系而言,它需要各部門有意願、有能力瞭解本身業務與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的關聯,特別是對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服務的衝擊或助益,並能找出讓本身業務與生物多樣性雙贏的作業模式,以整合的方式對國家整體永續發展做出貢獻。這也是為什麼《生物多樣性公約》、「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在討論、推動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多年之後,此項工作的進展仍不如預期,而《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三屆締約方大會的主題仍然設定在「將生物多樣性主流化」上。

針對主流化的議題,此次大會除了鼓勵締約方與其他非締約方國家在更新與落實其國家策略與行動計畫時,能夠更強化主流化的工作與成果外,並在大會前召開的高階部長級會議(High Level Ministerial Segment, HLS)及大會的討論議題與多個周邊會議中再三強調主流化,包括優先討論如何針對農業(含農牧業、漁業及林業)與旅遊部門進行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大會不僅在高階部長級會議結束時提出坎昆宣言(Cancun Declaration),同時也在大會結束前通過有關農業與旅遊及其他部門主流化的決定,並提出推動農業與旅遊部門主流化的一些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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